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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总则

2024-07-29 17:25:00 | 爱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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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总则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地方、中央部委的管理权限,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增强普通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当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同时又要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考虑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或拓宽专业服务方向等办法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人才需求的预测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以每年60人为宜,不低于30人;
(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应与学校已设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能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能有比较稳定的专业基础课程(工学类专业含技术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和学生宿舍、食堂等必备的条件。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者,应满足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由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系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教育行政部门,下同)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工负责审定、审批和备案。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设置新专业,凡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者,可批准其正式设置,开始招生。对第五条所述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者,可批准其筹建,筹建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年。筹建期限内达到正式设置条件后可批准开始招生,否则取消其筹建资格。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所列的本门类所属的二级类范围内(如理学门类的物理学类内部;工学门类的材料类内部等)调整专业,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国家重点普通高等学校除可按第九条规定自主调整专业外,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内的其他专业,按学校的学科性质,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科专业数和相关学科门类内,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不属于第九条所列情况的专业目录内的专业,国家重点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下列类型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综合大学设置、调整非哲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文学、理学门类专业的;
理工院校设置、调整非理学、工学门类专业的;
农林院校设置、调整非农学门类专业的;
医药院校设置、调整非医学门类专业的;
师范院校设置、调整非教育学门类专业或其他非师范性质专业的;
外语院校设置、调整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
财经院校设置、调整非经济学门类专业的;
政法院校设置、调整非法学门类专业的;
体育院校设置、调整非体育学类专业的;
艺术院校设置、调整非艺术类专业的。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须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 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须经本地区(部门)设置的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第十四条 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须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第四章 审批程序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总则

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总则

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总则



为了强化高等中医药本科教育的总体管理,确保中医学专业设置的规范化,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效率,并推动高等中医药教育事业的稳健、均衡和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此《规定》。



制定本《规定》的基础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国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及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颁发的相关法规和文件。



对于申请设置本科中医学专业的学校,必须符合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并且要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教高厅〔2004〕21号)设定的标准。



此《要求》适用于当前已设立以及正在申请设立本科中医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府。





扩展资料

为加强高等中医药本科教育的宏观管理,规范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的设置,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效益,促进高等中医药教育事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要求》。申报设置本科中医学专业的学校必须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要求,并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教高厅〔2004〕21号)的要求。本《要求》适用于已设置和申报设置本科中医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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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邻床医学学制几年

成都医学院邻床医学,学制有3种类型: 临床医学(含各方向)5年制,临床医学(本硕连读)7年制,临床医学(本博连读)8年制。

一、概述:

1、成都医学院前身为第三军医大学成都军医学院,建校于1947年。2011年学校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

2、成都医学院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天府之国”、“国家四大科教城市” ——成都,学校有天回校区和新都校区两个校区,占地总面积1104.9亩。

二、学院设置: 爱好网

1、截至2015年10月,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有硕士研究生、本、专科生1.1万余人,继续教育学生1.6万余人。

2、教师516人,其中具有教授、副教授高级职称203人,占教师总数的39.3%;有硕士研究生导师50人,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2人,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39人,四川省教学名师4人,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23人,四川省高校优秀教学团队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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